发布时间:
2026-01-16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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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通财资﹝2020﹞816号)、《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通财资〔2020〕356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并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工作实际起草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明确管理对象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明确国有资产处置定义及方式。
第四条明确资产处置收入类型。
第五条强调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处置须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规定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规定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规定账面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由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并依金额分级报批至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常委会。
第九条规定出租(出借)原始价值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规定出租(出借)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并依金额分级报批至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常委会。
第十一条规定跨级次、跨部门调拨、捐赠资产需报市财政局审批;部门内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不得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形。
第十三条 明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十四条 规定处置税款和费用可在收入中抵扣,净收入在30日内上缴市本级国库。
第十五条要求单位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台账,每年12月份与市财政局对账。
第十六条指出对特殊资产处置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明确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通辽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强调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为准,与本市以往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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